大人社发[2010]79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大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职称 评审 办法 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5月31日印发
大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管理,提高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质量,增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国家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评委会集体评审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均应按照管理权限组建相应专业的评委会,由评委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参评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价,并确定评审结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均不得代替评委会直接确定参评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有关单位负责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授权单位应设立评委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相应专业评委会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评委会
第五条 评委会的组建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组建评委会应明确其受理评审的专业范围和对象。各级评委会均不得超越评审范围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委会应按规定由一定数量的评审委员(以下简称评委)组成。高级评委会人数不得少于17人,中级评委会人数不得少于13人,初级评委会人数不得少于11人。参加评委会例会的评委,原则上应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从具备评委资格的人员中产生。
第七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参加例会的评委中择优确定。根据工作需要,评委会可设若干个专业评议组。评议组由3名以上评委组成。评议组有推荐、建议权。
第八条 评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例会1次。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临时召开。评委会例会实行封闭评审。例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由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委会例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不得评审。
第九条 评委实行聘任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设在我市各高级评委会及我市各中级评委会的评委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任;初级评委会的评委由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聘任。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聘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委。评委的聘任采取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程序进行。聘任的评委总数应不少于相应级别和专业法定例会人数的3倍。评委任期一般为3年,评委连续受聘不得超过2届。
第十条 评委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修养和专业素质。评委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应高于或相同于担任评委的评委会级别。评委应从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本行业专家中选拔,优先推荐两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和优秀专家担任评委。按照“跨地区、本专业、高层次、权威性”的原则聘任评委,组建各专业评委库。
第三章 评审规则
第十一条 实行量化赋分制度。各专业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须采取量化赋分的办法进行。量化赋分标准及模型由评委会办事机构根据国家及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考核指标体系研究制定,经评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评审前培训制度。每次评审前,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组织评委学习有关文件、政策、标准、程序和赋分办法,加强评委的培训。未经培训的评委不得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考核赋分。由各评议组依据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模型标准,对参评人员任期内的业绩成果、能力水平等逐项赋分,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赋分表》。参评人员的考核赋分应由2名以上评委交叉进行,考核赋分不达标准的不得提交评委会表决。
第十四条 答辩或考试。由各评议组依据参评人员提供的专著、论文、技术报告等材料对参评人员进行答辩。答辩内容分两部分:一是本专业基本专业知识;二是业绩、成果、论文、著作。对参评人员的答辩,须有2名以上评委出席。答辩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答辩不及格的不得提交评委会表决。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以考试代替答辩。
第十五条 评委会表决。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评委会,听取各评议组对参评人员主要业绩及其赋分答辩结果的情况介绍,并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考核赋分达标和答辩合格的参评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2/3以上的,为通过评委会评审。
第十六条 公布评审结果。主任委员根据投票表决情况在评委会上公布评审结果,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上写明评审、答辩结论意见,并签字(盖章),同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十七条 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评委会召开例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出席评委、会议日程、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予以归档。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公示及核准。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将评审结果通过相关媒体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颁发资格证书。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 评委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打感情分,不投人情票;不许诺,不偏袒,不滥用评审权,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借评审工作之机进行打击报复的评委,取消评委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评委要按组织原则办事,不准私自收取与参评人员评审有关的任何材料,不得私下随意表态。实施评审过程中,如遇到参评人员系评委直系亲属,应主动回避,或由评委会决定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评委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评委会例会期间的评议情况、投票结果、考评分数、评审中的不同意见等,一律不准向外泄露。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上级授权部门有权对评委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建立评委考核制度,并认真听取参评人员及各方面的意见。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评委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评审程序、纪律和规定的评委会或评委,上级授权部门可视情节作出停止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取消评委资格的决定。违反党纪、政纪的,建议评委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得收取参评对象任何费用。评审费由评委会办事机构按各自的开支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大人发〔1998〕46号)同时废止。